湖南省物价局转发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专栏:政策法规
发布日期:2015-06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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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天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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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,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[2002]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[2002]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,不得再收取咨询费等其它任何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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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价服〔2003〕147号


湖南省物价局转发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

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
 

 

 

各市州物价局:

 

 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(发改办价格[2003]857号)转发给你们,并根据我省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  一、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,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[2002]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[2002]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,不得再收取咨询费等其它任何费用。

 

  二、根据我省实际和各有关方面的要求,经研究决定,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从今年11月1日起,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%收取。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不得突破省物价局湘价服[2002]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。

 

  三、各地接此通知后,要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,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,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,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。

 

 

二○○三年十月二十七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

发改办价格[2003]857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、物价局:

 

 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2002年10月,我委以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印发了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,为有利于《办法》的顺利实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

  一、删去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。

 

  二、将《办法》第十条中“招标代理服务实行‘谁委托谁会费’”,修改为“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,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
 

 

 

 

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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